前幾天在PTT看到一則文章,大意是有人的狗在動物園失蹤,請求大家協尋。
看了一下文章內容,就順手把它轉到plurk上。
沒想到開啟了以下長長一串的對話。
對話內容一直在繞圈圈。
一方的意見是:「寵物不該進入動物園。」
另一方的意見是:「寵物不見了,居然還落井下石,你們這群沒同情心的人!」
說的實在一點,我今天為什麼要同情一件錯誤的事情?
凡事皆有因果,如果這次失蹤事件,是發生在一般可供寵物出入的場所,那我會覺得飼主和寵物都很可憐。
可是這次的事情,是發生在一個不允許寵物出入的地方,是飼主違規把寵物帶進去的。
既然你違規在先,我為什麼要同情?
情理法的排序,雖然是台灣可愛的一面,卻也造成了許多不合理的事合理化。
PTT文章備份
Blog協尋文備份
plurk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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