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棧飯店開發提異地補償 環團:以地易地陸蟹不搬家
意思意思來張陸蟹照,格雷陸方蟹(Geograpsus grayi)
其實就墾丁陸蟹的事情,我主要思考兩個方向。
1. 後灣那邊是規劃的遊憩區預定地,所以開發是合法、合理的。
要用法理來阻擋開發未嘗不可,簡單來說就是國家公園變更土地使用類型,不過接下來就是企業求償的問題了。
選項不外乎
A.以地異地;
B.國家花錢(收購或賠償)
就墾丁國家公園的範圍來說,要找到一塊讓開發廠商和地權持有者(以及無權置喙但是卻很重要的各保育團體)都點頭同意交換的地,還真有點困難...
(不過就目前所提出的3個替代方案看來,這似乎是最佳解,可是現在不同意的是海生館,罵財團是沒有用的)
而國家花錢嘛...
嘿!如果花大錢收購,會有多少人願意?
如果強制徵收,那不過是國家機器和保育輿論聯手霸凌企業。
試想如果今天自有住宅因某種公益因素而被要求用公告地價徵收,有多少人願意?
2. 後灣開發範圍,在20年前是無人管理的荒地,更早之前是農地。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降低人為干擾時,環境和生物相的恢復能力(超可惜,沒有可以好好研究的資料)。
不過現在我們知道當地環境可能的變化趨勢,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其他既存大型建物呢?
A.最好都拆一拆,讓環境自然恢復;
B.當作沒看到。
拆一拆的選項,就回到問題1,又是換地或賠償的問題。
如果可以當作沒看到讓它繼續留存,那麼保育團體還真是既往不咎啊,以前開發可以,現在開發不行?
台灣許多環保團體,在抗拒大型企業開發的同時,卻又很羨慕國外經營有成的生態資源營利模式。
不給大型企業機會,所以我們永遠也不會知道這些大型企業配合環境保育所能展現的能力和效益。那麼,台灣的保育認知和推動,就只能停留在小打小鬧的階段囉?
我想,我們真正希望的是能夠看到大型企業,正面積極的以保育、生態為主打手段,吸引變成特殊的觀光資源。就像 澳洲聖誕島的陸蟹們 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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